负面信息和恶意诋毁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但处理的方式却不能一味地使用。企业的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的良好信誉、产品质量、服务等方面,而不是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企业应该对负面信息和恶意诋毁有正确的认识。但是,也要有底线。如果一味地向公众宣传和展示企业,通过自身的实力获取公众的信任与支持后,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是,如果负面信息或恶意诋毁已经对企业产生了负面影响或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再放任,而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恢复名誉。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处理负面信息和恶意诋毁的一些具体措施:在传播信息前需仔细审查信息发布人是否具备发布或者转发信息的主体资格等内容。

1、根据信息的内容,审查信息发布人是否具备发布或者转发信息的主体资格,如无主体资格,则应要求其在相应权限范围内进行发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无主体资格,则需要要求发布者通过个人或媒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但如果是公司发布的信息,且不属于该行业,则可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若构成侵权行为或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对转发该信息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影响范围等进行审查。企业在处理负面信息和恶意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品牌、企业形象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诽谤行为时就要注意了。虽然这些行为侵害了他人名誉而进行反击和诽谤是没有区别的,但如果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会给企业形象带来严重损害而影响到其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在处理方式上: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等方法阻止其侵害企业商誉和名誉的不法行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存在恶意传播现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提醒广大企业朋友们注意了!

2、在发布信息之前充分考虑信息的受众群体,了解其对负面信息或恶意诋毁的认知程度和接受程度,如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发布或是转发一定范围媒体报道或相关网络帖子;

对于不了解、不愿意接受负面信息的群体所发布的相关信息,应当明确告知其可以进行删除等措施;也可以采取在一定范围内转发来使自己的负面网络形象得到提升。如果企业发布虚假信息或恶意诋毁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企业应采取停止利用名誉的方式来恢复名誉。对于侵害企业权益的负面信息或者恶意诋毁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但是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对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及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用户发布道歉或者赔偿损失的内容时,企业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法律对这些行为不作任何限制而应当给予保护,但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时作为义务之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责任诉讼。

3、如果确实无法判断消息内容是否属实,则需要与相关方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决定是否同意发以及转发与否;

但是,如果企业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中,即使有负面信息的产生也不能因为过于紧张而让其随意传播。因此企业在发现负面信息或者恶意损害以后应当及时通过正当途径告知相关方,并告知企业处理的方式及相关注意事项;如果相关方仍然不予理会或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沟通而仅仅同意发布或者转发的话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要注意在处理负面信息或者恶意抹黑时首先要保证自身的商业信誉。即使是负面的信息一旦传播出去也会造成公众的误传进而导致负面影响的扩大,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这也提醒我们在进行报道时应多加考虑问题的细节;作为企业在发现负面信息或恶意诋毁时应该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恢复名誉。

4、在发现企业涉及负面信息或恶意诋毁时应及时联系相关媒体予以澄清,并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查取证(例如通过网络等方式收集有真实证据或已证实的问题线索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依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被诉后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对于法院而言,由于其并不能准确的计算诉争内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及是否可以进行公益诉讼进行判断(例如如果损害后果与民事责任不能分担时),因此对其采取救济措施的正当性存疑(例如侵权之诉等)。对于恶意诋毁企业的行为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来确定自己的赔偿数额。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因虚假陈述、诬告、诽谤获得了赔偿后其名誉将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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